重庆笛女·阿瑞斯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
管理规章 (2010年修订本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目的:为使本公司的管理有所遵循,特制订本章程
第二条 范围:
1、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。
2、本公司员工的管理,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、规章外,皆依本规则办理。
3、本规则所称员工,指本公司聘用的男女从业人员。
第二章 录 用
第三条 新进人员经测试和审查合格,先试用二至三个月,期满考核合格者方能正式聘用。成绩优秀者,可缩短其适用时间。
第四条 适用人员因品行不良或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,随时停止试用,予以辞 退,工资按约定的70%及实际工作天数发给。
五 第五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,应向公司缴验下列表件。
1、 居民身份证、学历证件复印本(出示原件)
2、保证书 3、试(聘)用合同 4、照片两张
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录用
1、 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
2、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通缉,尚未结案者
3、吸毒者
4、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
5、品行恶劣、经原单位开除者
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晋升,由公司负责人考核决定。
第三章 工 作
第八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则制度和领导指示。
第九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:
1、尽忠职守,服从领导,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。
2、员工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,但经本公司负责人特准者不在此列。
3、不得泄露本公司业务或职位上的机密,不得将本公司(员工)所接到的业务私自转让他人去做。
4、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,或以本公司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。
5、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、危险品或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司。
6、不得私自携带本公司的业务资料及复印本、设备、材料出公司。
7、对外接洽业务,态度谦和,不得有损本公司名义之行为。
8、内部团结,不得打架斗殴,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。
9、上班时间,勤奋工作,服从安排,不得疲沓拖拉。
10、未经允许,不得私自带领亲友进入办公室,设计室及工作现场。
11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;不得在上班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。
第十条 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,上午8:30——12:00,下午1—5:30(按照季节作具体调整);但因特殊情形或基于业务工作的 可延长。每周按国务院规定不得少于40小时。
第十一条 员工如有迟到、早退或旷工等行为,依下列规定处分:
1、员工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、下班(考勤时以五分钟内为准), 2、工作时间开始五分钟以后到达岗位者为迟到。
3、工作时间结束前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。
4、 迟到、早退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,每次均为计旷工半天,迟到、早退一小时以上计旷工一天。员工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者,计旷工。
5、迟到或早退每次扣工资10元;达五次者加倍扣罚,不得享受出勤奖。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五天者开除论处。
第四章 待 遇
第十二条 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则,效益原则,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。
第十三条 员工待遇分为:
1、基本工资:
(1)视工作人员的学历、经验、能力及工作性质而定。
(2)工作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,由公司负责人根据公司头年效益状况决定。
(3)职务工资,按员工所任职务的繁简与责任的轻重发给。
2、奖金
(1)全勤奖金:
全月未请假、迟到、早退者,发给全勤奖金60元。
(2)年终奖金,视当年利润状况发给(标准另定),服务满一年者,以基本工资乘服务月数/12.(没有全勤奖的月份不计年终奖)。
第十四条 员工待遇,采用月工资制,每月发放一次,于当月底发给,新进员工报道起资。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,按日计算。
第十五条 临时性、特定性或者计件等工作人员的待遇由公司领导决定。
第五章 休 假
第十六条 员工除星期双休日外,按照国家法定假日放假(法定假如逢星期日,其补假应依政府规定办理)
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,在有条件的时候,对员工给予特别休假,执行时间由公司领导掌握。
第六章 请 假
第十八条 员工请假分为事、病、婚、丧、工伤、、特别假。
第十九条 员工请假应先填请假条,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开,否则以旷工论处;但因突发事件或疾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(电报)、邮件或其他方法,迅速报告。(必须是办公室)
1、 请假一天以内时,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,并报公司备案。
2、 请假一天以上( 含一天),报请公司主要领导人批准。一次请假不超过七天,病假原则不超过一个月;超过者,自动请辞。
3、 请假批准后,应将担任的工作与指定代理人交接清楚。
4、未事先请假者,需于次日补交证明等手续。
第二十条 请假未满一日者,以钟点计算,累计8小时为一日。
第二十一条 非因公发生意外事故申请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,第一个月工资照发,第二、三月留职停薪,超过三个月自动请辞。
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婚、丧、工伤、产假、公假计发工资;病假减半发工资,其他各类假均不计薪。
第七章 奖 惩
第二十三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五类:
1、嘉奖:每次一百至五百元
2、记功:每次五百至一仟元
3 大功:每次一仟至一万元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,予以嘉奖:
1、品行端正,工作努力,能适时完成任务者。
2、热情服务,客户反映良好,有具体事实者。
3、年度考绩特优者。
4、有其他功绩者。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实绩之一者,予以记功:
1、提出合理化建议,经采纳实施富有成效者。
2、节约物资、材料,金额较大者。
3、遇到灾难或险情,勇于负责,处置适当,避免损失金额较大者。
4、检举违规或吃里扒外,损害公司利益者。
5、有其他重大功绩者。
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实绩之一者,予以记大功:
1、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,奋不顾身,减少伤害者。
2、维护公司重大利益,避免重大损失者。
3、为公司承揽业务,积极开辟新业务有重大实绩者。
4、有其他重大功绩者。
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实绩之一者,予以特别奖:
1、开发新客户,对公司确有贡献,致公司利润增加者。
2、对公司有特殊贡献,一年有两次记大功者。
3、曾记大功五次者。
4、有其他特殊功绩者。
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惩罚分为四种:
1、警告:每次减发当月一日的基本工资,取消当月月奖金。
2、记过:每次减发当月三日的基本工资,取消半年奖金。
3、大过:每次减发当月十日的基本工资,取消全年奖金。
4、开除
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警告:
1、上班时间躺卧休息、擅离岗位、怠慢职守者。
2、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,情节轻微者。
3、未经许可,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。
4、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,情节轻微者。
5、一个月内迟到、早退超过三次,旷工一天。
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记过:
1、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,无故未能如期完成,以致影响公司权益者。
2、在工作场地(办公室)喧哗吵闹、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。
3、对同事恶意攻击滋事、影响公司秩序者。
4、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司或施工现场者。
5、一个月内旷工二天。
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记大过:
1、擅离职守,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。
2、玩忽职守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或设计要求违规作业,使公司蒙在鼓里重3、大损失者。
4、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,屡劝不听者。
5、工作时间内,制造私人物件或做与工无关的事情。
6、泄露公司的业务机密或私自将公司的设计带出公司。
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开除工职。
1、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,妨害公司秩序者。
2、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。
3、在上班时间打牌、赌博者。
4、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者。
5、无故损坏公司财物或损坏公物,损失重大者。
6、私自将业务拿到外单位去做,谋个人私利,或在其余时间做与本公司7、同类业务者。
8、在本公司工作期间,发现吸毒或受刑事处分者。
9、无故旷工连续三日或月累计旷工五日者。
第八章 考 绩
第三十三条 员工考绩分为:
1、试用考核,员工试用期间,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,期满考核合格者,填用《试用人员考核表》,报经公司经理核准后方得聘用。
2、平时考核:
(1)各部门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品行、学历、经验、能力、工作、效率、勤惰等,随时做严格公正的考核,凡有特殊功过者,应随时报请奖惩。
(2)公司应对员工考勤奖惩随时记录,以便年度考核。
3、年底考核:
(1)每个部门年终都应对员工德、能、勤、绩,逐个考核,写出总结。
(2)考核成绩分为特优、优、甲、乙、丙五种。
(3)考核成绩由部门初核,公司经理校定。
(4)管理考核的人员应严守秘密,不得徇私舞弊或殆误。
第九章 加 班
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如因业务需要,可在上班时间以外指定人员加班,被指定员工,除因特殊事情经主管核准外不得拒绝,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。
第三十五条 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,依工作中擅离职守论处。
第三十六条 员工加班后,原则上以补休补偿。(视各部门情况制定)
第十章 出 差
第三十七条 员工出差分“长程出差”与“短程出差”二种,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“短程出差”,一天以上者称为“长程出差”。
第三十八条 长程出差:
1、出差人员在奉准出差时可以向出纳预领出差费。
2、员工差旅费支付标准如下:
(1)市内出差:乘坐公交客车或中巴车普通客轮四等舱、乘的士需经公司经理批准。
(2)长程出差:由公司经理指定乘坐何等级车船及住宿旅馆。生活补贴参照渝财行(2007)109号文件执行。
3、出差人员办完事返回公司三天内,应填写“出差旅费报销单”,连同单据送部门主管签证后,呈公司经理核准,再经出纳核销。
第三十九条 短程出差:
1、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向部门主管报告。
2、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公司(驻地),每次都按直线费用向部门主管报告,部门主管应作登记,每周经部门主管签证后,呈公司经理核准,再交出纳检据核销。
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按出差计划在到达每一预定地点时,应与部门主管联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(长差)。
第十一章 福 利
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,增进员工的归属感,在条件成熟时,逐步给予员工如下福利:
1、员工婚、丧、住院、奠礼或慰问金,其标准由公司经理视效益而定。
2、员工因病医疗,视病情,发给慰问金。
3、公司发展壮大后,逐步给有功人员解决(住房)。
第十二章 保 险
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凡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均享有养老、医疗、生育、工伤、失业保险。 工程施工人员享有工伤意外伤害保险。
第十三章 资遣
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予资遣。
1、本公司及下属部门因业务紧宿,全部或局部歇业时。
2、因不可抗拒力停业在一个月以上时。
第四十四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应根据工作需要,结合员工表现由公司经理决定。
第四十五条 员工资遣通知时间于十日之前。
第四十六条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离职者,以解除聘用论,不发给资费。
第四十七条 员工资遣,公司应按规定发给资遣费。
第十三章 离 职
第四十八条 员工不能继续工作时,应提前十天报部门主管呈公司经理批准。
第四十九条 因员工业务不能胜任或工作表现一般以及不遵守公司规章时,公司因应提前十天通知员工,予以解聘。
第十五章 附则
第五十条 本规章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公布。
第五十一条 本规章解释权属本公司经理。
第五十二条 本规章自2010年元月1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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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月1日 |